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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多水多毛熟妇Bk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3 点击:

(20147月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叁个月内,由学校组织健康复查,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入学,并提交县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叁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不予注册,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具体审查由各学院负责,发现问题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无论学生在校期间有何学籍变动,学号不得改动。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参加所有教学活动的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财务处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并到所在学院报到,由财务处提供已交费学生名单,所在学院为已交费的学生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未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统一上报教务处。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2、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各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本科四年,专科叁年)。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制年限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二年(含休学)。学生在学制年限内应办理注册。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应按所在专业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将根据学业完成情况予以肄业或结业。

第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叁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国防教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毕业成绩单应将所有考核成绩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填写。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时,其考核成绩须按学期分别记入成绩单。毕业成绩单一式叁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一份存入教务处。

  第十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评分和记载(以百分制评分时,60分及60分以上记载为合格),也可用百分制评分和记载。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金工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军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对其中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记成绩。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五级分制   百分制

   优秀     95

   良好     85

   中等     75

   及格     65

   不及格    50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累计评定一个成绩。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各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的原则由系(部)和教研室制定。考试或考查的成绩均可按累加式记载,即课程成绩由期末、期中、平时成绩累加得出。平时成绩主要结合学生出勤、课堂笔记、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各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的原则由系(部)和教研室制定。

第十一条 学生如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第一至七学期课程的补考分别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前叁周内进行,补考获得的成绩计入上学期成绩单。在第八学期,学生应参加当学期组织的补考。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即挂科)的学生,可申请跟随低年级的相同课程(插班、单独编班)重修学习并参加考核,也可以在毕业前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挂科补考。

   因已参加过课程考核但未能合格的学生,如获准参加下年级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且已办理免听课手续的学生,不再考核平时成绩,课程成绩以考卷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予以记载。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则应由相应院系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课程成绩,同时应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经补考取得的课程成绩,在毕业成绩单中均按60分或合格记载。

   学生学习困难,不能按学制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可另行选修。  

第十二条 学生如果没有完成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待其补齐所缺环节后才准参加补考。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叁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考试,本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叁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对于期末考试成绩,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第一周之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住院或特殊事故等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前3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持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教学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办理缓考的同学可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一起考试。学院办公室将缓考名单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如成绩通过,缓考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卷面成绩-60)* 0.5+60

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学院主管院长或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组开设的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持有医院证明的残疾学生,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分别注明“作弊”、“违纪”并取消补考资格。根据违纪情节严重程度,按《欧美多水多毛熟妇Bk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家长。

对于无故旷考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给予警示教育。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取消补考资格,按挂科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具体细则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各学院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

第四章 转学

第十八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的原则;

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学:

1、同类院校学生确有专长,并经我校相关专业考核证实来我校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者,经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学习。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二十条 下列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1、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本科第五学期、专科第叁学期以后的;

3、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4、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5、定向生、委托培养生;

6、处于休学期间者;

7、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8、应予退学者;

9、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10、已转学一次者;

11、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提供的材料:

1、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转学申请;

2、学生到学校档案室开具《录取叁联单》复印件,并用印(一式五份);

3、院系开具的《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4、转入学校同意接收以及考核合格证明;

5、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6、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

7、提供省教育厅需要的其他材料。

8、满足转学条件,且材料齐全者,可于每年五月、十一月报教务处学籍科申请转学,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关文件、材料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手续,待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转学方可生效。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

    2、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果透明。

第二十叁条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转专业的时限,本科生为第叁学期至第四学期,专科学生为第二学期至第叁学期;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学生不得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5、所学课程没有不及格,平均成绩排在院系所规定的推荐比例(10%)以内。

第二十四条 工作要求

1、各院系一定要按照学校规定及时提交课程考试成绩,并送交打印签字的成绩单,以便及时了解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学习情况。

2、各院系要根据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学生类别等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将具有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3、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审批后的转专业各院系接收人数及考核安排,在相应政策允许范围内申请选择专业。如果平均学分排在学校所规定的推荐比例以内的学生放弃转专业的机会,后续学生不予替补。

4、名单在指定地点、时间公示后,由各院系发放《欧美多水多毛熟妇Bk学生拟转专业申请表》,并告知学生应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申请调整专业的学生只允许填写一个专业志愿。学生将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签字后必须按时交送到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统一将申请表上交到教务处,逾期不予受理。

5、接收院系应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的态度,综合考虑学生学习成绩、道德品质、兴趣特长等素质,择优选拔接收适合本专业培养要求的学生。各专业接收人数均不得超过公布的接收计划,各接收院系要认真接待学生和家长的咨询。接到学生申请后,接收院系要按照已经审定公布的考核程序,认真组织安排对申报转专业学生的考核,签署意见后及时报送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各专业接收人数均不得超过公布的接收计划。各院系要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引导,以保证他们的学习进程顺利。

6、教务处将学校拟同意接收的学生名单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将预选的学生名单公示,确无异议后,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关文件、材料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办理转专业手续,待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转专业方可生效,并办理转专业交接手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将按新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六章   休学、停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伤、因病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者,准予休学。如因家庭经济原因也可申请休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医疗费用自理。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学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休学或停学者,该学期按休学或停学计算,但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1、拟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办公室填写《休、停学申请书》,因病休学需提交医院的诊断书。因事休、停学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发给休学或停学证明。累计休学或停学时间应在证明上加以注明。

   2、休学或停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听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3、学生休学或停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或停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或停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6、学校不对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欧美多水多毛熟妇Bk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休学或停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在接到学院办公室批准返校复查通知后,方可来校。到校后由教务处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2、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复学的学生,由学院办公室填写《复学申请书》,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签字后,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停学证明、医院诊断书(因病休学复学)或有关证明(停学复学)报教务处批准。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院系或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院系或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院系或专业学习。

   3、学院应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查。如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复学资格。

4、对于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八章   延长学习年限及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有困难,不能正常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学习,或未通过考核,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延长学习年限,或者给予退学的处理。

1、学生考试课、考查课不合格者,可以参加补考。但一学期考试、考查课不合格之和达到或超过六门者,将不予补考;一学期不合格课程和以往学期挂科的不合格课程达到六门及以上者(某门课如旷考,则该门课不予补考,按挂科计),也不予补考。凡出现上述情况的学生,应直接延长学习年限转到下一年级学习。如不愿延长学习年限,则可以重修或退学。到下一年级学习时,可以参加下年级正常考试、考查。已通过的课程可以免修(也可以重修,获得新的成绩)。转为下一年级后仍存的挂科的课程,可以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的申请。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者;

2)学生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3)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第叁十条  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自己申请退学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县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书),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然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2、由学校决定退学时,需由所在学院办公室填写《欧美多水多毛熟妇Bk学籍处理登记表》,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成绩单、学生本人意见等)报教务处复核同意,再转呈主管校长批准。然后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办理离校手续。

3、办理退学手续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与家长取得联系。

4、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5、申请退学的学生,其学费退还事宜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内相应有关规定执行。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起申述。

    第叁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的学生不予办理复学。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叁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学生,可以获得各类助、奖学金,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叁十叁条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和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各种奖学金等。

   第叁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一年;⑤开除学籍。

    第叁十五条  对犯错误学生的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并写明本人意见,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经学校直接处理的,学生所在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将最终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学籍备案,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叁十六条  学生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处罚,性质恶劣,需开除学籍的,须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并抄报主管部门。

   第叁十七条  对找人替考、代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或考试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叁十八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将其错误事实、处分决定等材料,在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叁十九条  对学生鉴定、奖励材料和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处分的原始材料存学校档案室。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手续办理和善后问题按照由学校决定退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未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以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届时应修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由院系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叁条 凡是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的学生可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六学期初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具有学籍,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欧美多水多毛熟妇Bk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欧美多水多毛熟妇Bk学位管理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经审核批准可按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的文件要求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的学生,予以结业。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考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1、对虽已学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暂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就业。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解除处分,经主管校长审批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并按学位管理规定申报学士学位,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2、对达到毕业和学位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生电子注册和学位授予的上报工作,均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进行。

3、学校不受理超过学习最长年限学生的毕业申请。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为肄业生,学校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结业证、学位证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一经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申诉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经党政联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并于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学籍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学籍管理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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