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多水多毛熟妇Bk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欧美多水多毛熟妇Bk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由校相关领导、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各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处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的有关材料;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资格;
3.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复议和有关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处理问题的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时,方可通过。
第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审议学士学位的工作机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立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会由学院副院长、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等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和条件;
2.审查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审查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且准备好相应佐证材料。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处理问题的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时,方可通过。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应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工作环节扎实,特殊情况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获得毕业资格者;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六条 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其学士学位资格授予办法:
1.受记过以下(不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的学习过程中,经学生所在学院考察证明其表现突出,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的各类奖励,并表现良好,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前察看期满的学生,在受纪律处分后的学习过程中表现突出,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或获得校奖学金,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生科技、学术竞赛叁等以上奖励,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4.学生所获奖励,应在学校有齐全的备案手续,如学生个人在校外获得的各类奖励,必须提供真实、齐全的报名手续、获奖作品、获奖证明等佐证材料;
5.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学生,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未按时获得学位者,在毕业(结业)半年内,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其学士学位申请授予办法:
1.学生因学习成绩方面的原因,毕业(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结业)之日起半年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且成绩合格;
2.因毕业时处分期未满或毕业前未获得第六条中相关奖项者,由就业单位出具工作表现优良的证明;
3.满足第1项,或同时满足以上两项者,申请学士学位需返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申请答辩;
4.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叁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资格审查
1.初审
各学院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初审的相关内容: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
(2)学年鉴定及毕业鉴定;
(3)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及违纪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佐证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在毕业答辩结束后叁天内召开会议,审查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投票表决是否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意见并做出决议。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各学院需单独填写“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决议及有关佐证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材料后叁天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形成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做出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的发放
由学校颁发相应学科类别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在毕业典礼上宣布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记入本人档案。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授权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届毕业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六月第叁次修订